《廣東省工商登記管理條例(送審稿)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日前在省府法制辦網站向公眾征求意見?!皸l例”明確禁止除登記機關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、扣押執照,并要求用年度報告替代年檢制度,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報送上一年度報告,逾期不報將被處以罰金,最高罰10萬元。
“條例”規定,申請人除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外,還可以通過網上提交申請,通過信函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。
申請人直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,且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登記機關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,并出具《準予登記通知書》,頒發《營業執照》。
改革后,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每年要到工商部門進行年檢”將被“市場主體主動提交年度報告”所替代。
“條例”規定,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,并向社會公示,無需繳納費用,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其年度報告內容。
“條例”還規定了相關的責任,明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如未依規履行公示和年度報告義務,登記機關可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屬于公司行為的,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。屬于分公司、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、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(地區)企業等行為的,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。屬于農民專業合作社、個體工商戶行為的,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。